根据美国版权局(USCO)周三发布的新指南,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作品可能有资格在州博览会上获奖,但它们不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该报告详细介绍了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图像和文本可能或可能不受版权保护的方式。报告发现,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项新技术,但其产出很大程度上属于现有版权规则的范围,这意味着不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不幸的是,对于人工智能内容创作者来说,可用的保护很薄弱。
法院已经裁定人工智能系统本身不能拥有版权。最高法院在 1989 年案件中指定,Cmty。在 Creative Non-Violence v. Reid (“CCNV”) 案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作者是……”。 。 。将想法转化为有权获得版权保护的固定、有形表达的人[强调]。”
USCO 的指南指出,人工智能对给定查询的输出具有固有的不可预测性,认为人工智能提示无法为用户提供对生成过程的足够程度的控制,从而“使人工智能系统的用户成为输出的作者”。 ”不管提示有多复杂和广泛。
报告中写道:“无论提示被修改和重新提交多少次,最终输出都反映了用户对人工智能系统解释的接受,而不是其所包含表达的作者身份。”简而言之,“问题在于人类控制的程度,而不是结果的可预测性。”
然而,拒绝保护确实有其局限性。例如,罗伯特·泽米基斯 (Robert Zemekis) 于 2024 年拍摄的电影《这里》(Here) 以数字化方式呈现汤姆·汉克斯 (Tom Hanks) 和罗宾·怀特 (Robin Wright) 的减龄电影,尽管该片使用了生成技术来减龄,但仍受到版权保护。这是因为人工智能被当作一种工具来使用,而不是被当作生产者来对待。同样,USCO 认为“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特效或背景艺术作品的电影是受版权保护的,即使人工智能效果和艺术作品单独不受版权保护。”
如果艺术家使用人工智能系统进一步修改他们现有的人造创意作品,那么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保护。结果内容中人工智能生成的元素不会受版权保护(因为它们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但整体艺术作品及其“可感知的人类表达”将受到版权保护。
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 1965 年计算机出现时,USCO 就一直在努力解决作者身份问题,即数字平台上生成的内容是人类作者的作品还是仅仅是计算机“编写”的。
当时的版权登记处亚伯拉罕·卡明斯坦当时指出:“关键问题似乎是,该‘作品’是否基本上是人类作者,而计算机只是一种辅助工具,或者是否传统的作者身份要素作品(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编排等元素)实际上不是由人而是由机器构思和执行的。”
USCO 指出,随着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其对这个问题的指导可能会在未来几年不断发展。报告写道:“从理论上讲,人工智能系统有一天可能会允许用户对他们的表达如何反映在输出中施加如此大的控制,以至于系统的贡献将变得死记硬背或机械。”然而,USCO 发现现代人工智能提示根本还没有达到那个水平。